(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745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梁劭文,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宇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