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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馆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王某相识,并于××××年××月××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由于我们都是再婚,没有婚姻基础,结婚后为家务琐事不断吵架生气,为此,我曾回娘家居住。被告去接我,并向我父母保证以后不再生气打架。但我随被告回去后,被告仍不悔改,照样与我生气,并且经常动手打我。2012年农历三月初三,又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朝我脸上狠狠地打了一拳,当时我疼痛难忍,我就骂了他,随后我即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也没有接叫我。婚后我们共同购置了冰箱一台,价值1700元,现在被告家。结婚前被告给我彩礼款5000元,我购买了四铺四盖、毛毯2条、毛巾被、床罩等生活用品,现在被告家。综上所述,我与被告均是再婚,没有婚姻基础,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辩称,我与原告张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我们都是再婚,都经历过一次不幸的婚姻,因此,对于我们的婚姻,都感到十分珍惜,尤其是我自己,中年丧妻,留下两个孩子,生活十分艰难。幸与原告结婚,组成新的家庭,使我对这个新的家庭,尤其呵护有加。我与原告生活三年多来,生活中虽然避免不了有些琐事意见不一,但我与原告从没有大的矛盾,由于对新的婚姻的珍惜,所以在平时生活中,我对原告疼爱非常,事事、处处、时时我都以家庭和睦为重,宁愿自己忍受委屈,也不同原告发生争吵。家中之事,原告说了算,我外出打工,挣了钱,统交原告掌管和支配。因此我与原告几年生活中,没有什么矛盾,更谈不上感情未能建立,其实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12年农历三月初三,我不慎患上感冒,烧得厉害,吃过药后,特别困倦,躺在床上,不知不觉睡着了,到了夜里近12点左右,听到原告电话,让我去织布厂去接她,待我赶到后,原告怨我去得晚了,朝我发脾气、骂我,到家后,我的药劲未退,还困得很,于是想躺下睡觉,可原告不依不饶,不让我睡,十几次将我所盖被子掀起,我于是起来,将其推倒在床上,并劝她安静,让我好好睡会,因明天还要上班干活,哪里是打她?综上所述,我与原告共同生活三年多来,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说并非事实,家庭生活中的一些小矛盾,完全可以通过努力进行克服,使我们重归于好,因此,我不同意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经人介绍原、被告于××××年××月××日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原告将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带到被告家里共同生活。被告与前妻所生的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原、被告结婚时随其外祖母生活,近2年两个孩子也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好,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被告因家庭所生,孩子抚养等事情产生矛盾,但二人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2012年农历3月4日原告以被告对自己和女儿不关心为由回其娘家居住至今。4月9日原告张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虽因家庭琐事等原因生过气,产生过矛盾,但二人并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并恳切与原告和好,对此,原告应予谅解。为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为给原、被告提供一个和好的机会,故应判决二人不准离婚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对被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庆才审 判 员  郭晓东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军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