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一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国栋、乔敬东与乔敬东、张少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栋,乔敬东,张少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一初字第1034号原告张国栋。被告乔敬东。被告张少春。委托代理人国皓,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栋诉被告乔敬东、张少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栋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