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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一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国栋、乔敬东与乔敬东、张少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栋,乔敬东,张少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一初字第1034号原告张国栋。被告乔敬东。被告张少春。委托代理人国皓,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栋诉被告乔敬东、张少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栋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