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民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民初字第352号原告闫某某,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苏效钦,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毛淑云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玉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