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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民初字第352号原告闫某某,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苏效钦,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毛淑云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玉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