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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487-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安徽奥安环保有限公司与池州市万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奥安环保有限公司,池州市万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487-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奥安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满,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池州市万顺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继明,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奥安环保有限公司与池州市万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1)贵民二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池州市万顺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726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