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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南郑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管理治安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南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南郑县公安局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南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田某某,男。 被告南郑县公安局(地址:南郑县汉山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顾晨旭,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建华、谢玲玲,系南郑县公安局干警(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南郑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管理治安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9日受理该案后,定于2012年6月20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审理。2012年6月11日向原告田某某当面送达了开庭传票。2012年6月20日原告田某某在规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再次合法传唤,原告田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成员及被告代理人在审判庭等到上午10点过后原告田某某依然未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戚晓军 审判员  詹新平 审判员  王汉娉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庞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