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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刑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解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莲刑初字第0046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某某,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2年6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建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4月3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解某某无证驾驶牌号为陕AH某某N号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大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君驿酒店门前时,与停在酒店门前的陕AG某某E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随后交警勘察现场时,发现解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案发时解某某血醇浓度为103.0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检验字(2012)0228号血醇检验报告及通知书,被告人解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解某某指认涉案车辆照片及说明,被告人解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在道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解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解某某当庭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霍彪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