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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汉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汉刑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汉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2011年6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1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光海,男,汉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汉检诉(20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杨某甲以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董富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及辩护人黄光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某因沈某说曾被杨某甲哄骗强行发生过性关系而怀恨在心。2011年6月6日20时许,付某某用QQ账号冒充女网友与杨某甲聊天,付某某编造理由并让沈某冒充女网友给杨某甲打电话,让杨某甲到汉阴县蒲溪镇盘龙村路边来,期间付某某以自己与杨某甲发生过车祸被打为由,邀约沈某甲给其帮忙教训杨某甲。当日23时许,杨某甲与石某某驾车到盘龙村未见到女网友便返回,付某某、沈某甲驾车将杨某甲所驾车辆拦下,付某某手持钢管、沈某甲手持木棒砸烂杨某甲车辆玻璃后,付某某追打杨某甲、沈某甲追打石某某,将二人打伤后付某某、沈某甲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石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某对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付某某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故请求对被告人付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某与沈某系恋爱关系。付某某因沈某说曾被杨某甲哄骗强行发生过性关系而怀恨在心。2011年6月6日20时许,付某某用QQ账号冒充女网友与杨某甲聊天,杨某甲误以为是女网友,就邀约其到安康玩,付某某编造理由并让沈某冒充女网友给杨某甲打电话,让杨某甲到汉阴县蒲溪镇盘龙村路边来接,期间付某某以自己与杨某甲发生过车祸被打为由,邀约沈某甲给其帮忙教训杨某甲。当日23时许,杨某甲与石某某驾车到盘龙村未见到女网友便返回,经蒲田路1000米处路段时,付某某、沈某甲驾车将杨某甲所驾车辆拦下,付某某手持钢管、沈某甲手持木棒砸烂杨某甲车辆玻璃后,付某某追打杨某甲、沈某甲追打石某某,将二人打伤后付某某、沈某甲逃离现场。案发后杨某甲、石某某到安康市中心医院治疗。经鉴定,杨某甲右胸第九、十一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杨某甲头顶、枕部分别有2.5×0.3cm、2.3×0.3cm头皮伤口,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石某某头枕部有2.0×0.4cm、1.3×0.3cm、1.2×0.4cm头皮伤口各一处,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杨某甲、石某某与被告人付某某及沈某甲、沈某达成调解协议,杨某甲对付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6日晚,杨某甲让他陪着一起到汉阴县蒲溪镇的盘龙村来接人,杨某甲说是和一个网友约好了,他们沿蒲田路口进去没见到人,就开车往回走。走到采石场路段时,路上有石头堵住了路,杨某甲就开车绕了过去,过来了一辆黑色的车堵在路中间,从驾驶室下来了一个人,手中拿着钢筋棍过来把他们车玻璃打烂了,他看情况不对就下了车,又过来了一个拿着木棒小伙子追着他打,他跑了几步就摔倒了,被那小伙子用木棒打了好几下,后面他们报了警。2、证人陈某、兰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均证实:沈某于2011年6月6日晚两次通过公共电话联系杨某甲,将杨某甲约到蒲溪镇盘龙的事实。3、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她男朋友付某某听她讲曾被杨某甲强奸后,便一直想找机会教训杨某甲,于是在2011年5月份以女孩的身份申请了一个QQ,加了杨某甲好友聊天。同年6月6日,杨某甲约付某某在网上假装的叫“婷婷”的女孩到安康玩,付某某便想将杨某甲骗到汉阴县教训一顿,付某某让她先后两次用公共电话冒充“婷婷”给杨某甲打电话,让杨某甲到汉阴县蒲溪镇盘龙村来,并问了杨某甲的车牌号,付某某随后叫了沈某甲帮忙,她们三人在蒲田路口等杨某甲过来,他们跟着杨某甲的车,停在“独龙潭”采石场路边,准备等杨某甲回来再动手,等了一个多小时,杨某甲开车回来了。付某某先下去打烂了杨某甲的车玻璃,杨某甲和同行的一个男子下车后,付某某就追着杨某甲打,沈某甲追着那个同行的男子打,她一直待在车上,没有下车动手。4、证人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6日,他接到付某某的电话问他借根钢管。当晚21时左右,付某某到他家取了钢管后说一起出去吃点东西,上了车付某某说是以前在安康开车时和一个叫杨某甲的人把车碰了,被杨某甲喊人给打了,付某某说让沈某把杨某甲约到了盘龙,喊他一起去打杨某甲一顿,说如果只有杨某甲一个人,就不用他帮忙了。他们便去蒲田路口等到十点左右,看见杨某甲开着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带着一个人上来了,他们跟着杨某甲的车,停在“独龙潭”采石场路边,准备等杨某甲二人回来再动手。他们搬了石头堵住路,杨某甲开车回来的时候绕开了石头,付某某用车堵住了杨某甲的车,杨某甲和同行的男子便下了车,付某某就下了车过去用钢筋棍打杨某甲,他见同行的男子准备帮忙,他就先用木棒打烂了车玻璃,又用木棒打那同行的男子,后来杨某甲二人跑了后,他们便一起回汉阴了。沈某一直坐在车上没有下来。5、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证实:2011年6月6日晚,他与一个叫“婷婷”的网友聊天时,邀请那网友到安康玩,说他去汉阴接那网友。到了晚上九点多,那网友先后两次用公用电话给他打电话,说在汉阴县蒲溪镇盘龙村等他,并问了他的车号,他就和石某某一起驾车从蒲田路口进去一直开到盘龙村部都没看到人,就往回走,走到采石场路段时,看到路上放着几个大石头,他准备绕过去时,停在路旁的一辆用“百年好合”贴住车牌的黑色轿车开过来挡住了路,从驾驶室下来一个手持钢管的人直接过来打烂了前驾驶员窗玻璃和挡风玻璃,石某某下了车,过来了一个手持木棒的小伙子追着石某某打,他也下车往盘龙方向跑,被那人追过来连着打了几下后脑勺、手臂、以及背部,他就跑到路边坎下面去了,隔了一阵子他听到石某某喊他,才上去报了警。6、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证实:他听女朋友沈某讲曾被杨某甲强奸后,便想找机会教训杨某甲,于是在2011年5月份以女孩的身份申请了一个QQ,加了杨某甲好友,聊天中他称自己叫“贾婷婷”,是汉阴县双乳镇三同村人。2011年6月6日杨某甲邀请他到安康去玩,他说不敢去,杨某甲说来汉阴接他,他便让沈某在汉阴县环城路一商店内用公用电话打给杨某甲,让杨某甲到蒲溪盘龙村来接人,后又在蒲溪法庭附近一商店内再次打杨某甲手机,告诉杨某甲路线,并问了车牌号码,他买了胶带用“百年好合”字条将自己的车牌遮住,并叫了沈某甲来帮忙。他们三人在蒲田路口附近等着,到了十点左右,看见了杨某甲开的车,车副驾驶上还坐了一个人,他们跟着杨某甲的车,停在“独龙潭”采石场路边,准备等杨某甲二人回来再动手。他从沈某甲家拿了一根钢筋棍,沈某甲在路旁捡了一根木棒,等了一个多小时,他看路上车不多了就用石头把路拦了,一会后杨某甲的车就来了,等车停下来后,他就过去把前驾驶员窗玻璃打烂,又把挡风玻璃打烂,沈某甲在车后打了几棒,也把车玻璃打烂了,等杨某甲二人下车后,他就用钢筋棍打他,同行的人准备帮忙,沈某甲就过来用木棒打那人。杨某甲二人就分别跑,他就追杨某甲打,沈某甲就追和杨某甲一起的那个人打,等杨某甲二人跑远后他们就没追了,直接开车回了汉阴。另有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领条、户籍证明在卷可查。据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以报复为目的,有预谋的将被害人致伤,主观恶性较大。但被告人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付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月日起至2014年月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贺 勇审 判 员  吴玉海人民陪审员  李敦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文佩本案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