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建彬、赵启英、赵淑丽、黄佳怡诉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大邑宏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彬,赵启英,赵淑丽,黄佳怡,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大邑宏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144号原告黄建彬。原告赵启英。原告赵淑丽。原告黄佳怡。法定代理人赵淑丽。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郝才荣,眉山山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刘东,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亚辉。被告成都大邑宏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苏丹,成都大邑宏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勇超,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彬、赵启英、赵淑丽、黄佳怡诉被告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大邑宏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彬、赵启英、赵淑丽、黄佳怡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彬、赵启英、赵淑丽、黄佳怡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彬、赵启英、赵淑丽、黄佳怡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继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