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毛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盛
案由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拱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盛。2010年12月21日因犯票据诈骗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三十万元,因本案于2012年1月12日从服刑的浙江省乔司监狱押回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追诉(201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盛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于同年3月14日延期审理,4月13日恢复审理,4月16日延期审理,5月15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凡尔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尔顿股份)、凡尔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尔顿置业)、杭州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和瑞丰公司等曾均为骆某所实际控制。2007年,高伟成(另案处理)担任瑞丰公司投资融资部经理,负责为瑞丰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融资。期间,高伟成以融资需要为名从骆某处获得有骆某签名的空白担保格式合同多份。2008年8月,高伟成因与凡尔顿股份、骆某之间债务纠纷,在明知骆某和凡尔顿股份无力归还的情况下,经与被告人毛盛预谋,利用骆某事先签名的空白担保格式合同伪造了中瑞公司为骆某及其控制的凡尔顿股份、凡尔顿置业等公司的担保合同,由被告人毛盛填写这些空白的合同,将空白的担保期限写成2007年8月31日至2008年8月31日,并于2008年9月1日先后以经天公司、财升公司、冯某(系被告人毛盛岳母)和高伟成名义对凡尔顿股份、凡尔顿置业、中瑞公司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上城区人民��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通过法院判决从中瑞公司及其控制的土地获取资金。具体诉讼如下:1、2008年9月1日,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08)下民二初字第1302号案件,由经天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德胜支行诉凡尔顿股份、中瑞公司、凡尔顿置业借款纠纷。经天公司依据伪造的出借人经天公司和借款人凡尔顿股份、担保人中瑞公司、担保人凡尔顿置业、担保人骆某签订的《借款和保证合同》,要求该案的各被告归还2008年4月28日的借款1200万元。2、2008年9月1日,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08)下民二初字第1303号案件,由经天公司、杭州银行环北支行诉凡尔顿股份、中瑞公司、凡尔顿置业借款纠纷。经天公司依据伪造的出借人经天公司和借款人凡尔顿股份、担保人中瑞公司、担保人凡尔顿置业、担保人骆某签订的《借款和保证合同》,要求该案的各被告归还2008年4月30��的借款1700万元。3、2008年9月1日,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08)下民二初字第1305号案件,由高伟成诉凡尔顿股份、中瑞公司、凡尔顿置业、骆某借款纠纷。高伟成依据伪造的出借人高伟成和借款人凡尔顿股份、担保人中瑞公司、担保人凡尔顿置业、担保人骆某签订的《借款和保证合同》,要求该案的各被告归还2008年1月7日的借款600万元。4、2008年9月1日,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08)下民二初字第1306号案件,由高伟成诉凡尔顿股份、中瑞公司、凡尔顿置业借款纠纷。经天公司依据伪造的出借人经天公司和借款人凡尔顿股份、担保人中瑞公司、担保人凡尔顿置业、担保人骆某签订的《借款和保证合同》,要求该案的各被告归还2007年12月23日的借款280万元。5、2008年9月1日,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08)下民二初字第1307号案件,由高伟成诉凡尔顿股份、中瑞公司、凡尔顿置业、骆某借款纠纷。高伟成依据伪造的出借人高伟成和借款人凡尔顿股份、担保人中瑞公司、担保人凡尔顿置业、担保人骆某签订的《借款和保证合同》,要求该案的各被告归还2007年12月13日的借款280万元。6、2008年9月1日,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08)下民二初字第1308号案件,由高伟成诉凡尔顿股份、中瑞公司、凡尔顿置业、骆某借款纠纷。高伟成依据伪造的出借人高伟成和借款人凡尔顿股份、担保人中瑞公司、担保人凡尔顿置业、担保人骆某签订的《借款和保证合同》,要求该案的各被告归还2007年11月20日的借款653.5万元。7、2008年9月1日,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08)下民二初字第1309号案件,由高伟成诉凡尔顿股份、中瑞公司、凡尔顿置业借款纠纷。高伟成依据伪造的出借人高伟成和借款人凡尔顿股份、担保人中瑞公司、担保人凡尔顿置业、担保人骆某签订的《借款和保证合同》,要求该案的各被告归还2007年10月15日的借款500万元。8、2008年9月1日,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08)下民二初字第1310号案件,由高伟成诉凡尔顿股份、中瑞公司、凡尔顿置业、骆某借款纠纷。高伟成依据伪造的出借人高伟成和借款人凡尔顿股份、担保人中瑞公司、担保人凡尔顿置业、担保人骆某签订的《借款和保证合同》,要求该案的各被告归还2007年10月18日的借款500万元。9、2008年9月1日,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08)下民二初字第1311号案件,由高伟成诉凡尔顿股份、中瑞公司、凡尔顿置业、骆某借款纠纷。高伟成依据伪造的出借人高伟成和借款人凡尔顿股份、担保人中瑞公司、担保人凡尔顿置业、担保人骆某签订的《借款和保证合同》,要求该案的各被告归还2007年10月31日的借款600万元。10、2008年9月,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08)上民二初字第970号案件,由冯某诉凡尔顿股份、中瑞公司、凡尔顿置业借款纠纷。毛盛根据高伟成提供的空白的担保合同,伪造了2008年出借人冯某和借款人凡尔顿股份、担保人中瑞公司、担保人凡尔顿置业、担保人骆某签订的《借款和保证合同》,要求该案的各被告归还2008年1月17日的借款1000万元。因上述民事诉讼案件,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查封、扣押中瑞公司相应财产;于2008年9月5日查封了中瑞公司名下的杭政储出(2006)14号地块(以下简称:14号地块,位于拱墅区)土地使用权。因本案案发,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案民事诉讼于2009年9月18日裁定中止审理。经查,2006年8月30日,14号地块调整为中瑞公司所有。至2007年7月,中瑞公司无法支付14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总共3个亿的资金。骆某向广发银行(以下简称:广发)的“薪加薪2号”项目寻求帮助。广发的“薪加薪2号”是广发和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一起合作的项目。中信信托和广发经过共同调查,发现中瑞公司没有任何贷款、公司资产没有抵押也没有对外担保,表示同意合作,条件是中信信托以增资的形式投资3个亿到中瑞公司,取得88.24%股份,一年后由凡尔顿公司以3.66亿回购该股份。2007年9月14日,各方签订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保证合同,并得到公证,其中一条就是在增资完成之日前,原中瑞公司股东(凡尔顿置业、郑奎玲)保证不存在对外担保、不存在任何债务等。同日,中信信托控股中瑞公司的比例为88.2353%,并依法变更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由骆某变更为吴志凌。2008年1月10日,骆某将中瑞公司股份中凡尔顿置业、郑奎玲持有的剩余11.76%股份转让给浙江东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并作了工商登记,同时中信信托占88.24%股份。被告人毛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有相关人高伟成的供述、证人骆某、章某、伍某、何某、郑某、冯某的证言、工商登记资料、诉讼材料、任命某、文件签收单及工资单、伪造的担保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增资合同、股权转让、前科材料、到案材料、户籍证明等;被告人毛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盛在民事诉讼中帮助他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毛盛在前罪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再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盛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三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丽斐人民陪审员 陈 平人民陪审员 许金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