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仪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严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仪民初字第828号原告:严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文星镇场镇,身份证号码:512927197401257716。委托代理人:李莉,仪陇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培元,男,汉族,生于1954年9月1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永乐镇张爷楼街54号附5号,身份证号码:512927195409127714(系原告父亲)。被告:何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2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天兰桥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203262686。委托代理人:徐鹏程,仪陇县金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严某承担。审判员 曹海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儒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