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王某甲,女。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张世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婚前相互缺乏真正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各异,无共同语言,常因琐事吵闹,致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两人外出打工期间,被告曾持菜刀行凶,并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活。被告曾发短信息威胁原告,并夺去原告手机,不予返还。被告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婚前嫁妆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虽然双方曾经因生活琐事打闹,但也属正常,并未影响双方感情,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后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在山东打工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3、4月份,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5月28日,原告涉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虽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亦未提供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充分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被告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遇到问题多从家庭、对方的角度考虑,互谅互让,不能遇有矛盾就以离婚手段来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