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诸昌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季斌与王伟、诸城市金得易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斌,王伟,诸城市金得易食品有限公司,刘瑞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昌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季斌。被告王伟。被告诸城市金得易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刘瑞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斌与被告王伟、诸城市金得易食品有限公司、刘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季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海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