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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韩秋华诉被告房军、刘红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秋花,房军,刘红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850号原告韩秋花,女,193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朝阳,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军,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红映,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秋华诉被告房军、刘红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秋花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房军、刘红映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秋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秋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