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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二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玉辉与宿龙龙、宿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辉,宿龙龙,宿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二初字第1763号原告刘玉辉,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安平县。被告宿龙龙,男,汉族,1987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平县。被告宿卓,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辉与被告宿龙龙、宿卓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宿涛生前的个人财产8万元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宿涛生前的个人财产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