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76年2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曾丹,四川省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贾日皓,四川省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男,生于1970年11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董 里审 判 员 唐文贵人民陪审员 左树英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跃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