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深圳中投风险投资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与鲜于钧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中投风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鲜于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99号 原告深圳中投风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6019号金润大厦17楼E、F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4663960-1。 法定代表人陈伟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杜欢,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琼,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鲜于钧,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渠县。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鲜于钧在答辩期间均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履行地主要为昆明,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原告与被告鲜于钧于2009年3月签订了固定期限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鲜于钧任论坛项目经理,主要工作地点为北京,月工资为5200元。上述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10年7月签订了《劳动合同续签协议》,同意将原劳动合同期限续签至2013年6月30日,合同其他条款基本不变。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其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鲜于钧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鲜于钧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麟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