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陈巧夫与王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44号原告陈某,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王某,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意(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