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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红娟诉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办事处苏家堡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娟,咸阳市秦都区古渡办事处苏家堡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吴红娟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办事处苏家堡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苏浩上列当事人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24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据该判决书确认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款7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2459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2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辉代理审判员 郭 云 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满 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