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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8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20-07-22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湖北华润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湖北华润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87-1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焦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家臣,湖北齐达新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宏,湖北齐达新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华润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桃源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家明。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诉被告湖北华润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湖北华润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价值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并以其在兴业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账户(账号:41×××63)上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账户(账号:41×××63)上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人民陪审员  张学慈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虹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