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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鄄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20-04-17

案件名称

李广涛、孙景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广涛;孙景山;侯存肖;赵考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鄄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李广涛,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鄄城县联通公司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孙景山,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侯存肖,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赵考兴,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鄄城县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1)鄄商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赵考兴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及箕山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考兴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5110.06元(账户:917080000010101428192)、存款5639.87元(账户:62×××36)、在箕山信用社的存款5071.28元(账户:90×××55)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赵考兴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5110.06元(账户:917080000010101428192)、存款5639.87元(账户:62×××36)、在箕山信用社的存款5071.28元(账户:90×××55)至鄄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帐号:92×××3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王思军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