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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罗安平,女,生于1976年2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曾丹,四川省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贾日皓,四川省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男,生于1970年11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董 里审 判 员  唐文贵人民陪审员  左树英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跃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