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齐法执保字第56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与李久诗、李家军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李久诗;李家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56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被告:李久诗,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李家军,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与被告李久诗、李家军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官军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久诗的拖拉机。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久诗拥有的农用拖拉机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