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商终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与吴磊、浙江天宇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吴磊,杨晓英,浙江天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磊。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晓英。原审被告浙江天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明。上诉人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因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1)嘉海商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宁市人民法院(2011)嘉海商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