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袁青青与杭州金地自在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青青,杭州金地自在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740号原告:袁青青。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洪鹤、欧阳昆泼。被告:杭州金地自在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必安。委托代理人:袁庆文、杨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青青诉被告杭州金地自在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青青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斌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