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成华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许忠根与刘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成华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许忠根委托代理人严雪,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倩被告刘宇委托代理人刘华平,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忠根与被告刘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忠根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忠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忠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忠根承担。审判员 谭萍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