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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重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付金光与王长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重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付金光。被执行人王长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金光与被执行人王长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长利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05)昌民一初字第2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伊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