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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桦泰管桩建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6-26核稿人同意并呈邓院审批。邓茂军6月25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卢东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民 事 裁 定 书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81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81号原告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连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湘义、钟鸣。被告惠州市桦泰管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锦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桦泰管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惠州市桦泰管桩建材有限公司在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0×××6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账号:44×××36)的银行存款共人民币929838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惠州市桦泰管桩建材有限公司在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0×××6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账号:44×××36)的银行存款共人民币929838元。二、查封原告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该公司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l×××××、粤l×××××、粤l×××××、粤l×××××、粤l×××××汽车。上述被冻结的存款,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付;上述被查封的车辆,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的处分。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后果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邓茂军审判员卢东明人民陪审员黄石强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徐浩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