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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兰民初字第574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9-11-20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临兰民初字第5740号 原告沈某某,女,1983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王某某,男,195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友银 审判员  王效贤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倪俊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