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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董顺文与钟苑娥、谢振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顺文,钟苑娥,谢振敏,三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四惠州市康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7-5核稿人同意并呈邓院审批。邓茂军7月3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1728号原告董顺文,男,汉族,住博罗县。委托代理人梁更新、曾文景,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钟苑娥,女,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郭芳,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志成,男,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二谢振敏,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代理人王世远,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县。法定代表人肖耀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志强、廖洪。被告四惠州市康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邹茂祺,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赞川。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顺文诉被告钟苑娥、谢振敏、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惠州市康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谢振敏已就博罗县东山公园e地块二期住宅小区22#、23#栋的建筑款纠纷向本院起诉被告钟苑娥、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惠州市康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董顺文作为博罗县东山公园e地块二期住宅小区22#、23#栋的分包承建人,其与被告之间的工程款问题需以(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66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邓茂军审 判 员  罗春华人民陪审员  李婵清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