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447号原告闫某。被告张某,陕西省渭南高新区海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建军,男,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娅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在外地上班,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淡漠,2011年11月其与被告商谈过离婚的事情,但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闫某与张某离婚;二、闫某给付张某5000元及金项链一条(均已当庭给付),组装电脑一台闫某于2012年7月1日之前交付给张某。三、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因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