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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凯与戴欣喜、严红涛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戴欣喜、严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刘凯被执行人戴欣喜、严红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欣喜(421181198806160925)在建行东湖高新支行账号为62×××31中的款项¥270000元。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