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凯与戴欣喜、严红涛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戴欣喜、严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刘凯被执行人戴欣喜、严红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欣喜(421181198806160925)在建行东湖高新支行账号为62×××31中的款项¥270000元。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