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滑刑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9月11日生。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5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妻子王某某与本村潘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持刀来到被害人潘某某家,对潘某某实施殴打,并向潘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12月15日晚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趁潘某某在北京居住、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入潘某某家中,对潘某某家中财物进行毁坏,后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毁物品价值人民币3913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12月16日到滑县公安局大寨乡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李某某勒索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已退还被害人。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和解协议书、被害人撤诉书及收到条、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有过错。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综合以上情节,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献波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振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