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召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曾庆玉与杨之付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玉,杨之付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召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曾庆玉,男,生于1955年3月25日,汉族,农民,住南召县,现住南召县。被告杨之付,男,生于1999年6月14日,汉族,农民,住南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玉与被告杨之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