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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召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曾庆玉与杨之付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玉,杨之付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召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曾庆玉,男,生于1955年3月25日,汉族,农民,住南召县,现住南召县。被告杨之付,男,生于1999年6月14日,汉族,农民,住南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玉与被告杨之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