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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江九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浙江向上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传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向上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传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江九民初字第88号原告浙江向上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利兴,委托代理人:朱清梁,被告杭州传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杰琦。原告浙江向上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上公司)为与被告杭州传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古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2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清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传古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上公司诉称,2010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0年6月4日起自2011年6月3日,年租金32627.35元,租金半年一付,若未按时支付房租,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租金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根据前述约定,2010年6月4日至2010年12月3日的租金应在2010年12月3日支付,2010年12月4日至2011年6月3日的租金应在2011年6月3日支付,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该租金,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给原告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由于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酌情减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综上,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租32627.35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暂算至起诉日8940元(以千分之一计,半年租金计算时间从2010年12月4日至2012年2月23日,另半年租金从2011年6月4日计算至2012年2月23日,以后另计至实际履行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传古公司未到庭,也未作答辩。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上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房租数额及未付租金的事实2、房租补贴划拨声明,证明被告未按声明支付房租的事实被告传古公司未提交证据,也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向上公司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综上,结合当事人的有效陈述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原告向上公司与被告传古公司于2010年6月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传古公司租赁向上公司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四支路138号2B209、2B211的房屋使用,租赁期限为2010年6月4日始自2011年6月3日止,计一年。租金为32627.35元/年,支付方式为半年一付。合同签订后,向上公司将物业给由传古使用。2011年1月5日,传古公司出具了《房租补贴划拨声明》一份,其中载明传古公司作为大学生创业企业入住向上公司运营管理的浙商大学生创业园,房租为生天每平方米一元,租赁面积为89.39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0年6月4日始自2011年6月3日止,房租为叁万贰仟陆佰贰拾柒元叁角。为了更好的支持大学生创业,浙商大学生创业园给予传古公司房租缓交的便利即传古公司自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先行入往浙商大学生创业园,房租则暂时缓交,传古公司则同意所享受的房租补贴直接由政府相关部门划拨至向上公司,每年差额部分则由传古公司先行支付。如因各种原因导致房租补贴未能拨付到向上公司的或房租补贴依旧拨付到传古公司的,则由传古公司在房租补贴拨付到账后三日内支付房租。后因传古公司未支付房租,向上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调处。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向上公司已交付出租房屋,传古公司则应按照双方的合同及其出具的声明约定的方式支付租金。因传古公司未及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故向上公司要求其支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原告向上公司已自行下调至日千分之一,本院予以准许,以此计算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传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向上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32627.35元并支付违约金8940元(以千分之一计,半年租金16313.68元计算时间从2010年12月4日至2012年2月23日,另半年租金16313.68元从2011年6月4日计算至2012年2月23日,以后另计至实际履行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489元,由被告杭州传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宋伟锋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汪 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