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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祝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祝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41号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注册号:33020050000221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甬江路28号。代表人:钟效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利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龙火星,该公司职员。被告:祝涛(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7811112332),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祝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祝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53元,减半收取626.5元,由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凌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