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梁玉振抢劫罪,梁玉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103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玉振,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6月21日被逮捕。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玉振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维娜、被告人梁玉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2005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梁玉振伙同梁广文、韦有兵(均已判刑),经事先预谋,骑摩托车来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振邦绣品厂门前马路往北50米处的自行车道上,采用打耳光、搜身等手段,对正在步行的被害人刘天兵实施抢劫,从被害人刘天兵处劫得金马GH-280型手机1部,价值49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二、盗窃事实1.2005年4月8日晚上,被告人梁玉振伙同梁广文,在杭州市萧山区义蓬镇头蓬“小慧网吧”楼下,撬锁窃得三阳牌风速125型女式摩托车1辆,价值332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2.2005年4月11日晚上,被告人梁玉振伙同梁广文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河庄镇“云云棋牌室”楼下,撬锁窃得被害人沈炳海停放的牌照为浙A×××××的豪爵牌CN125型摩托车1辆,价值2094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另查明,2011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人梁玉振主动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小长安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抢劫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玉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天兵、沈炳海的陈述,同案犯梁广文、韦有兵的供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本院(2005)萧刑初字第109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梁玉振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玉振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梁玉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上均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梁玉振应两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梁玉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抢劫罪行,抢劫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盗窃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玉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立芳人民陪审员 王条珍人民陪审员 徐栩羚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丹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