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XX与张虹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虹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32号原告:XX(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8207010616),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告:张虹南,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张虹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张虹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毛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