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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民终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叶小银与周来义、赵华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来义,叶小银,赵华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来义。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小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华珍。上诉人周来义、叶小银为与被上诉人赵华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周来义、叶小银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来义、叶小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来义、叶小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来义、叶小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桦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良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