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34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巧燕、杨仪涵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五典坡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燕,杨仪涵,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五典坡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428号原告王巧燕。原告杨仪涵。法定代理人王巧燕,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喜龙,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五典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五典坡村内法定代表人王余粮,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受理原告王巧燕、杨仪涵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五典坡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燕、杨仪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975元。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庆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