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冯义印诉凌碧闪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义印,凌碧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450号原告冯义印被告凌碧闪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义印诉被告凌碧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义印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义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义印负担。审判员 赵立克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