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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民一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程艳帅与曹世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艳帅,曹世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800号原告程艳帅,男,1996年1月30日生,汉族,冀州市徐庄乡松篱村人。委托代理人王桂合,冀州市冀新路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世英,男,41岁,冀州市冀州镇大罗村人。委托代理人张贤,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程艳帅与被告曹世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程艳帅于2012年6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艳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程艳帅负担。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