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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与杨盛旺,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杨盛旺,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9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与工业八路交汇处悠然居大厦101、201、202。法定代表人罗功,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学平,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曾凡清,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杨盛旺,男,汉族,1980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以北,中山园路以东新豪方大厦八楼。法定代表人张学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诉被告杨盛旺、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以已经与被告杨盛旺、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29元,减半收取为1714.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负担。审判员  贺冬红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