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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小林与王明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林,王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林,男,汉族,生于一九七三年一月三日,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底店坪村四组村民。被执行人王明全,男,汉族,生于一九六零年五月十六日,无业,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底店坪村一组村民。本院在执行张小林申请执行王明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11281.74元,并承担诉讼费145.60元及执行费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向申请人赔偿8000元整,其余3281.74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已当庭履行完毕,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宏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