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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杨执字第0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制药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科技实业(集团)总公司、邢某某、褚某某、陈某某技术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凌某某制药有限公司;中国某某科技实业(集团)总公司;邢某某;褚某某;陈某某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杨执字第00098-9号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某某科技实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邢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褚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某某科技实业(集团)总公司、邢某某、褚某某、陈某某技术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杨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退还申请人转让费1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3454元、执行费167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以给付1161839元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执行费16761元,本院已执行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杨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