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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寿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张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寿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寿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寿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磊,男,1989年5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右玉县人,捕前住山西省寿阳县,工人。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7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寿阳县看守所。寿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诉(201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磊乘坐出租车到了寿阳县温家庄乡同事张某和武某租住的出租屋,见没有人在,于是张磊将门撞开,后看到屋内床上放着的张某的笔记本电脑,遂将笔记本电脑盗走。在逃出院子大门后,被房东李某发现,将其抓获。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3534元。案发后,被盗笔记本电脑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张磊供述;2、证人张某、闫某、李某等人证言;3、寿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寿价认字(2012)第16号关于被盗电脑价格鉴定结论书;4、书证:盗窃案现场图、被告人张磊指认现场图照片及所盗窃的笔记本电脑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购物凭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磊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张磊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郝巧仙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