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一中民管异终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玉会与重庆澳林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澳林机械有限公司,刘玉会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民管异终字第00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澳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凰桥村12社。法定代表人:王玲,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会,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县。上诉人重庆澳林机械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2)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现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属于劳动争议类型案件。由于上诉人即本案用人单位的登记注册住所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凰桥村12社,虽然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了其住所地现在重庆市江北区的上诉理由,但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明其住所地现在重庆市江北区的证据,因此,一审裁定认定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华审判员 张 玥审判员 许 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