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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左军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显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左军机械有限公司,李显刚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0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左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炳凡,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显刚,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金文武,重庆市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左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显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2日作出(2012)足法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重庆市左军机械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市左军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6月21日当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左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左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左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小 波代理审判员 邓  山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牛维宋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