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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赵宁与深圳市银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宁;深圳市银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48号原告赵宁,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现住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银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1号楼3301。法定代表人吴伟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文,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认为,2010年11月17日,原告通过被告租赁深圳市福田区绿景花园2期绿景新美域A栋1605房。双方协定退租后两周内退还房屋押金,目前已超8个月,被告依旧以无钱为由拒绝退还押金。据此,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租赁押金2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告深圳市银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2日前向原告赵宁退还房屋租赁押金2300元。案件诉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7.5元。当事人要求本院以调解书形式确认上述调解协议。被告深圳市银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当庭向原告赵宁退还了房屋租赁押金2300元。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颖欣书记员 冯海山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