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老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李永丽与张常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丽,张常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老民初字第554号原告:李永丽,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陈述,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张常伟,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峰,李晓娟,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丽诉被告张常伟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丽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永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李永丽承担。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