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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老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1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李永丽与张常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丽,张常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老民初字第554号原告:李永丽,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陈述,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张常伟,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峰,李晓娟,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丽诉被告张常伟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丽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永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李永丽承担。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倩 来源:百度“”